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职能、组织机构、捐赠途径、办公地点、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公开募捐活动、项目开展、公益资助等;
(五)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捐赠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捐赠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申请流程审核流程等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
(三)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四)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五)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等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 本制度由2021 年4 月30 日第二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通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