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章程》《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下所有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活动方案/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重大项目,单个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均需经过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并经理事会审议评估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组织制订项目计划及预算,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填写《坑梓社区基金会资金使用审批表》(附表1)单个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万元以下的,可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单个项目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向项目实施人员或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人员或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人员或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项目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社区基金会所有, 本制度由2021 年4 月30 日第二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通过执行。